诉讼文书表明,王某是专业二手车商,2023年11月13日,他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配有照片和文字说明的宝马535Li涉案车辆介绍。
12月30日那天,李某借助微信向车商了解车辆的具体状况,车商随即把涉及该案件车辆的出险情况记录、4S店的维修保养记录以及仪表盘的照片都发送给了李某,从仪表盘照片能够看到,车辆的里程数是176637公里。
2024年1月1日,李某与王某经现场看车后签订购车协议,向王某支付了14.5万元购车款。然而提车未满一个月,李某便留意到车辆仪表盘的公里数骤增至290000公里。随后李某通过微信联系车商王某,王某表示自己对此情况不了解,需要向汽修师傅咨询。
随后,李某将车商王某诉至法庭。一审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结果表明,该车辆存在两次调表行为,实际行驶里程已超过375089公里,且两次调表均发生在王某出售车辆之前。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系专业二手车商,有能力和义务核实车辆实际行驶里程,并告知消费者。
一审庭审过程中,王某承认自己在售卖车辆时就已经知道涉案车辆的公里数存在不准确的情况,并且声称已将这一情况告知了李某,但李某对此表示不认可,另外,车商王某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他确实如实把里程数不准的情况告知了李某。
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里写着“车辆状况以实际为准,表显公里数不代表实际公里数”,这个条款是王某提供的合同版本里预先拟好的格式条款,属于不合理减轻出卖方责任的情形,所以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因此,王某销售案涉车辆时明知表显公里数不准而未对真实公里数进行查验,且未将上述情况如实告知李某,该行为应认定为欺诈。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双方之间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予以撤销;王某需向李某返还车辆转让款145000元,并赔偿435000元,两项共计580000元;同时,李某应向王某返还那辆宝马牌535Li二手小轿车。
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因不服该判决而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清晰明确,法律适用上亦无不当之处,应当予以维持。最终判决结果为: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